名譽直接關系到公民和法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乃至其他社會活動的基本條件。法人聲譽代表著社會的聲譽,是在壹個相對較長的時期內,在法人的全部活動中逐漸形成的,尤其是企業法人的聲譽,反映了社會對其生產經營業績的總體評價。法人的名譽往往對其生產經營和經濟效益產生重大影響,名譽權是民事主體的壹項重要人身權。
因此,除了我國的憲法、刑法和壹些行政法規非常重視對這壹權利的保護,《民法通則》第110條在確認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的同時,也規定了禁止以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該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91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不可侵犯。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2條
隱私權。自然人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和平相處,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3條
侵犯隱私。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通過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打擾他人的私生活;
(二)進入、拍照、窺視他人住宅、旅館房間等私人空間的;
(三)拍攝、偷窺、竊聽、泄露他人私人活動的;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私處的;
(5)處理他人隱私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