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妨礙調查或者無法通報的。上述情況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如果在二十四小時內沒有通知,應當在逮捕通知書中說明理由。
過了法定的24小時還沒有收到逮捕通知是不正常的。很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本人不願意透露任何聯系方式,警方也沒能調查出來。家屬可以主動聯系,如果警察說抓了,可以委托律師。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也屬於不方便及時告知家屬的情形。
逮捕證是通俗的說法,規範的法律術語是逮捕證。
逮捕證是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文件,壹般由檢察機關批準。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決定,發出逮捕證,執行逮捕。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時候,應當作出逮捕決定或者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發出逮捕證,根據上述文件執行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阻礙刑事訴訟、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造成社會危險性,而采取的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現在是拘留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有證據證明犯罪,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逮捕:
(a)可能犯下新的罪行。
(二)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有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投訴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被逮捕人應當立即送往看守所羈押。除非無法通知,否則應當在逮捕後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第壹百二十五條:逮捕犯罪嫌疑人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發出逮捕通知書,送達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不發通告:
1.同案犯罪嫌疑人可能逃逸、隱匿、毀滅、偽造證據的;
2、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