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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案件中擔保人承擔什麽責任?

法律分析:明知故犯,要負刑事責任;不知道的,應當在債務範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以虛構的單位或者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

(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

(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88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