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前,人民法院應當開展下列工作:
1,確定審判長和合議庭組成人員;
2.在開庭十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交被告人和辯護人;
3.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前提供證人、鑒定人名單和出庭證據;申請證人、鑒定人或者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相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和聯系方式;
4.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5.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公告案由、被告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八十二條。開庭前,人民法院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1,確定審判長和合議庭組成人員;
2.在開庭十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交被告人和辯護人;
3.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前提供證人、鑒定人名單和出庭證據;申請證人、鑒定人或者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相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和聯系方式;
4.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5.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公告案由、被告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