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許多人的心目中
腦海中浮現的第壹張照片
那是真的
或者是這樣的。
事實上,這只是反恐工作的壹個方面。
——應急響應工作
現實生活中的反恐工作
更多的是防患於未然。
例如
旅行安全檢查
實名註冊
送到開封檢驗
舉報恐怖主義線索........
交通罰單、環保罰單、城管罰單......
這些票可能很熟悉,
那張“反恐”票,妳知道嗎?
簡單來說就是公民或法人等主體
因違反《反恐怖主義法》的相關規定
公安機關和其他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
因此
哪些行為容易觸犯反恐法?
哪些行業容易“踩雷”
下方/下面/下面
給妳接個案子。
盤點我市開出的“反恐罰單”(節選)
1
個人:傳播恐怖音視頻。
Blank 2018 1月,王出於好奇下載並轉發了三個血腥暴力的恐怖視頻,造成了惡劣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深圳市福田公安分局對王觀看、傳播暴力視頻的違法事實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
blank 2065438+2008年2月,網民易某在QQ空間上傳了許多宣揚暴力和恐怖思想的圖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深圳市公共南山分局對易某傳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違法事實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制作、傳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
2
酒店:登記的旅客信息有誤。
blank 2065438+2006年7月,深圳警方及相關部門在偵辦壹起走私案件過程中,發現深圳口岸X招待所違反實名登記規定,未如實登記涉案人員身份信息。經調查確認,該招待所多次未按規定核對登記旅客信息,且未及時整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深圳警方對該酒店處以654.38+萬元的行政處罰,並對該場所主要負責人盧某處以654.38+萬元的罰款。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未按照規定查驗客戶身份,或者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而拒絕查驗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
物流公司:未嚴格履行“三個100%”責任。
blank 2065438+2007年3月,深圳某快遞公司未落實100%事前檢查、100%寄遞實名登記制度和100%X光機安檢制度,致使裝有危險違禁品槍支、鉛彈的包裹無法順利流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深圳市反恐辦將案件移交快遞主管部門,深圳市郵政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11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對該公司法人李某作出2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blank 2065438+2007年8月,深圳某物流公司未按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和啟封檢查。深圳市交通委員會(現更名為深圳市交通運輸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該物流公司處以654.38+萬元罰款,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鐵路、公路、水上航空貨運、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壹)未執行安全檢查制度,查驗客戶身份, 或者未按照規定對運輸、寄遞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二)運輸、寄遞禁止運輸、寄遞的物品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客戶拒絕進行安全檢查的; (三)未落實運輸寄遞客戶身份和物品信息登記制度的。
四
重點行業:反恐防範措施未落實。
Blank 2017 11月,深圳市反恐辦、寶安區反恐辦多次對某汽車站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汽車站安保措施存在重大漏洞,工作不力,安保力量嚴重失職。鑒於此前已多次下達整改通知書,鑒於該公交場站拒不整改存在的問題,深圳公安寶安公安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對該公交場站處以654.38+萬罰款,對安全負責人處以5000元罰款。同時,根據《反恐怖主義法》和《廣東省反恐怖主義責任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寶安區交通運輸局啟動了對寶安汽車站相關責任人的問責機制,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免職、辭退處理,並繼續督促寶安汽車站整改隱患。
blank 2065438+2006年7月,深圳市民寶安分局民警翻身派出所對轄區某加油站進行反恐安全檢查時,發現該加油站未配備應對突發事件的防護用品,未制定反恐應急預案,未建立視頻監控值班監控系統。民警將加油站負責人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並責令其限期整改。今年8月,派出所民警來到該加油站進行復查時,發現該加油站壹直未整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八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第六項之規定,寶安分局對該加油站及負責人分別處以654.38+0萬元、2000元罰款。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防範恐怖襲擊重點目標的管理和運營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壹萬元以下罰款:(壹)未制定防範、應對恐怖活動的預案和措施的;(二)未建立反恐怖工作專項經費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備防範處置設備設施的;(三)工作機構或責任人員不落實的;(四)未對重要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或者未對不適合的人員進行崗位調整的;(五)未按照規定為公共交通工具配備保安人員和相應的設備、設施的;(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值班監控、信息保存和使用、運行維護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動組織者、重點目標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對進入大型活動場所、機場、火車站、碼頭、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公路長途客運站、港口等重點目標的人員、物品、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壹萬元以下罰款。
反恐不是小事。安全關乎妳我。
反恐工作並不神秘。
它與每個人都息息相關。
住宿應在實名登記系統中進行登記。
快件投遞應實名投遞。
水路、長途客運車票需實名制購票。
手機號要實名登記。
車站安全升級......
無意識地
反恐已經滲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
公共安全關系到妳、我和他。
處罰不是目的,宣傳教育才是目的。
在閱讀了上述案例後,
妳對“反恐”有新的理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