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可撤銷合同
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下列合同:
(壹)由於重大誤解;
(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當事人的請求。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