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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什麽時候給員工?

壹般來說,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要在勞動關系建立後壹個月內發給員工,因為超過壹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理論上可以從第二個月開始向公司要求雙倍工資。但法律並沒有規定公司必須先發通知,壹般直接和員工簽訂合同。

1.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應該給員工多長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應在壹個月內發給員工,員工應在壹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入職後,公司應在壹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

不簽勞動合同的風險:

1.未簽訂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支付雙倍工資。如果不支付,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簽訂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應提前30天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辭職的工人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有簽訂合同,員工可以隨時終止關系,不承擔賠償責任。這樣壹來,企業對工人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3.不簽合同可以導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不利。

4、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員工。《勞動法》和《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如果簽訂合同約定試用期,企業可以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員工,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不簽合同,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員工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5.未簽訂合同仍不能免除員工繳納各項社保費用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該履行勞動法規定的所有義務。如果沒有,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2.勞動合同壹般包括哪些內容?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註意勞動合同的條款。《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壹般具有以下條款:

(壹)是勞動合同的期限。即勞動合同起止時間。我國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期限以完成壹定的工作為準。

(2)是工作內容。也就是妳所從事的工作和崗位。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這是勞動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涵蓋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福利待遇等。

(4)是勞動報酬。應說明勞動報酬的具體金額、支付項目、計算方法和支付日期。

(5)社會保險。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參加的社會保險項目。

(6)是勞動紀律。

(七)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訂立。不符合法律法規的,不解除勞動合同。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違約金的約定只能包括違反服務期約定和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其他約定無效。

(九)勞動合同終止後雙方的額外義務

只要簽訂合同的時間在壹個月以內,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可以在這個月內由公司自行決定發給員工,實際上是公司事先征求員工的意見。在沒有簽合同的那壹個月,當然允許勞資雙方互相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