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是指駕駛人的駕駛速度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速度。汽輪機超速事故是由於汽輪機調速保護系統故障和自身缺陷造成的嚴重事故。
超速行駛的危害如下:
1,超速行駛,視力差,判斷不準;
2、超速行駛,反應距離延長;
3、超速行駛,制動距離延長;
4、超速行駛,幹擾正常交通的;
5、超速行駛,加重事故後果。
超速的影響如下:
1,超速加劇了零件的磨損和損壞。車速越快,破壞了車輛在特定環境下工作的指標,增加了車輛的工作強度和負荷,加劇了零部件的磨損和損壞。它對車輪尤其不利,不要說跳躍和拖拽磨損,還會提高摩擦溫度,使輪胎容易老化變形,造成爆胎事故;
2.超速行駛延長了制動的不安全期,車輛的制動距離主要受車速限制。由於慣性,車速越快,制動距離越長,制動的不安全期越長;
3、超速行駛影響車輛的操作穩定性。超速車輛的操作穩定性變差,尤其是在彎道行駛時。由於離心力的作用,車輛容易側滑或向旋轉中心外側傾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妳應該保持安全車速。夜間或危險路段行駛,遇沙塵、冰雹、雨、雪、霧、冰等氣象條件時,應降低行駛速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道路上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左側為快車道,右側為慢車道。在快車道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車道規定的速度行駛。如果沒有達到速度,他們應該在慢車道上行駛。摩托車應該在最右側車道行駛。如果有指示行駛速度的交通標誌,請以指示的行駛速度行駛。當慢車道上的機動車超過前車時,可以借用快車道行駛。第四十五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時速:
(a)沒有道路中心線,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裏,高速公路為每小時40公裏;
(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裏,高速公路為每小時70公裏。第四十六條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裏,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裏:
(壹)進出非機動車道和通過鐵路道口、急彎、窄路、窄橋時;
(2)掉頭、轉彎或下陡坡時;
(三)遇霧、雨、雪、沙塵和冰雹時,能見度在50米以內;
(4)在積雪或泥濘道路上行駛時;
(五)牽引故障機動車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