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的主要範疇,人身自由權,是指權利主體從事或不從事與公眾利益無關的某些活動,不受他人的幹涉、破壞或支配。信息保密權和個人生活信息,包括所有個人信息和資料。如身高、體重、女性三圍、病歷、身體缺陷、健康狀況、生活經歷、財產狀況、婚姻、家庭、社會關系、愛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個人生活信息,例如,不得窺視公民身體、日記等秘密部位。,且未經他人同意,不得強行披露其財產狀況、社會關系及其他不為外界所知的私人事項。個人通信隱私權,權利主體有權對個人的信件、電報、電話、傳真、談話等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竊聽或竊取。隱私制度的發展與現代傳播的發展密切相關。隨著信息處理和傳輸技術的快速發展,個人通信的內容很容易被竊聽或竊取。因此,保證個人通信的安全成為隱私的重要內容。個人隱私權,權利主體為了從事滿足自身需要的各種活動,依法享有按照自己的意誌使用自己的隱私的權利。比如用個人生活信息寫自傳,用自己的形象或身體作畫或攝影等。這些活動不能非法幹涉,但隱私的使用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即權利不得濫用。比如利用自己身體的私處制作淫穢物品,應當認定為非法利用隱私,構成違法行為。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處理、傳輸、提供和披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三十二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和平相處,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
第壹百零三條侵犯隱私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以電話、短信息、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幹擾他人私生活、生活安寧。進入、拍照、窺視他人住宅、酒店房間等私人空間;拍攝、偷窺、竊聽、泄露他人私人活動;拍攝、偷窺他人身體私處;處理他人隱私信息;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
第1034條個人信息的定義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結合其他信息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類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生物特征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中的隱私信息,以隱私方面的規定為準;沒有規定的,適用個人信息保護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