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審查和解密。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對確定的國家秘密,特別是保密期限即將到期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查。經審查仍在保密期限內但不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履行程序解密;如認為應當繼續保密且有必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應當在原保密期限屆滿前重新確定保密期限。
解密必須符合“無需保密”的法定條件:壹是秘密所依據的保密事項範圍有所調整,不再屬於國家秘密。
第二,公開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
有權決定提前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的機關、單位,包括原涉密機關、單位及其上級機關,應當在作出決定後通知原知悉範圍的機關、單位和人員。
保密事項範圍明確規定某類事項的保密期限為“長期”的,原保密機關或者單位認為需要解密的,應當報請規定保密事項範圍的機關批準,不得擅自決定解密。非本機關、單位確定的國家秘密。
認為符合解密條件或者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可以向原保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提出建議,不得自行決定。延長保密期限的決定應當在保密期限屆滿前作出,並提前發出通知,避免知情範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在保密期限屆滿時未收到通知而自行解密。
武漢保密局-如何解密國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