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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網絡侵權

法律主觀性:

俗話說,權力的極限止於他人的鼻尖。也就是說,我們每個人行使權力的邊界是不侵犯他人的權利。網絡已經成為本世紀的主旋律之壹,它已經滲透到人們甚至是點點滴滴。隨之而來的是網絡侵權行為,愈演愈烈。隨著全國普法活動的順利進行,越來越多的人在發現網絡侵權行為嚴重影響了自己的生活和工作時,開始拿起法律武器幫助自己維權,但需要註意的是,要采取正確的措施依法維權。首先,聯系網絡用戶,要求他們刪除網絡侵權信息。自然,首先有網絡用戶發起網絡侵權,他們無疑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遇到網絡侵權時,第壹步是直接與發布信息的網絡用戶交涉,要求其刪除信息,防止不良信息進壹步傳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網絡侵權中,網絡用戶發布信息往往需要用戶名,因此被侵權人可以在網絡上留言告知其事態的嚴重性。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不當發布網絡信息需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信息網絡侵權司法解釋》規定了侵權人的賠禮道歉、恢復名譽、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侵權人可能要承擔罰款甚至拘留。如果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和信息網絡誹謗罪司法解釋,如果啟動刑事訴訟,侵權人甚至可能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因此,正如高所說,法律不是兒戲。告知網絡用戶侵權人可能承擔的責任,侵權人可以刪除信息,從根源上消除不良信息。第二,告知網絡服務商,督促其采取必要措施。網絡世界屬於虛擬世界,網絡實名登記制度還沒有實行。在不知道對方真實身份的情況下,對方也沒什麽好隱瞞的。然而,受害方不必為此感到不安。當無法聯系到網絡用戶或者網絡用戶根本不予理睬時,受害人可以聯系網絡服務提供者,告知其相關信息,並督促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不良信息的傳播。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方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通知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就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第三款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因此,被侵權人可以聯系網絡服務提供商采取必要的措施。同時,侵權人應當以適當方式告知,並保留證據。信息網絡侵權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通知只有符合相關條件,人民法院才能認定有效。首先,侵權人需要以書面形式或者通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公示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其次,通知應包括三項內容。壹是通知人的姓名(名稱)和聯系方式;二是需要采取必要措施的網絡地址或者足以準確定位侵權內容的相關信息;第三,通知人要求刪除相關信息的原因。侵權人發出的通知不符合上述條件,網絡服務提供者主張免除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3.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采取強制措施。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夠及時采取措施,防止被侵權人的損害進壹步擴大,自然是值得高興的。然而,這只是壹種理想狀態。在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不配合的情況下,被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首先,在管轄法院的選擇上,根據信息網絡侵權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其次,在被告的選擇上,如果損失僅由網絡用戶造成,則網絡用戶應為被告。發生《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情形,被侵權人可以選擇起訴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單獨起訴其中壹方時,可以請求追加對方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第三,在請求的內容上,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權人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或者恢復名譽的責任。侵權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互聯網上發布公告、公布裁判文書等合理措施,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侵權人承擔。造成財產損害或者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由於網絡安全領域的法律法規尚未完善,沒有壹套可行的完善的法律措施來規制侵權行為。所以在現實中,網絡侵權更難處理。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只能參照民法和刑法的壹般規範進行審判。但法官基於個人理解的判決,作為壹個人必然是主觀的。所以遇到網絡侵權的情況,要及時尋求律師等專業人士的幫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4條:互聯網用戶、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利用互聯網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95條,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通知轉發給相關網絡用戶,並根據侵權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損害擴大部分應當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權利人因錯誤通知給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