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函是司法機關根據調查需要,向其他單位發出的請求其協助調查的函件。全稱:協助調查函,即壹般是異地兩個部門之間,或者上級部門與下級部門之間,請求對方協助調查的信函,有正式的回復。
這個問題很籠統。調查函可以由法院、公共稅務等發出。沒有任何解釋。以法院為例:
第壹,法院協助通知書在調查中的適用
妳可以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向法院申請協助通知書:
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檔案材料,需要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二。法院協助調查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應當辨別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的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壹)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檔案材料,必須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移送;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除民事訴訟法有明文規定外,申請人可以按照上述規定提出申請,而上述第三項是壹般規定,所以壹方面要看申請調查的證據形式和範圍,另壹方面要看法院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