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2065 438+03]289號)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1 .正確理解比特幣的屬性。比特幣主要有四個特點:無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無限、匿名。比特幣雖然被稱為“貨幣”,但由於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定補償、強制等貨幣屬性,因此並不是真正的貨幣。在性質上,比特幣應該是壹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該作為貨幣在市場上使用。二。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現階段,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作為中央交易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與比特幣相關的其他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註冊、交易、清算和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使用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人民幣與外幣的比特幣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存儲、托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把比特幣作為信托、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第三,加強比特幣互聯網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當向電信監管機構備案。電信監管機構根據有關行政部門的認定和處罰意見,依法關閉非法比特幣互聯網站。第四,防範比特幣可能產生的洗錢風險。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密切關註比特幣等具有匿名性、跨境流通便捷等特點的類似虛擬商品的動向和趨勢,審慎研判洗錢風險,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各分支機構應將轄內依法設立並提供比特幣登記和交易服務的機構納入反洗錢監管,督促其加強反洗錢監測。提供比特幣註冊、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當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識別用戶身份,要求用戶實名註冊並登記姓名、身份證號等信息。各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和提供比特幣註冊、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網站應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與比特幣等虛擬商品相關的可疑交易,並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調查活動;任何人發現利用比特幣進行詐騙、賭博、洗錢等犯罪活動的線索,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五、加強公眾理財知識和投資風險提示的教育。各部門、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要在日常工作中正確運用貨幣觀念,註重加強公眾貨幣知識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對待虛擬物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理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內容,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各金融監管機構可根據本通知制定相關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