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快遞暫行條例》:
第二十五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理人,並當面告知收件人或者代理人收寄。收貨人或代理人有權當面驗收。
也就是說,在沒有與收件人溝通協調並取得許可的情況下,直接將快遞包裹放入快遞櫃和快遞代收點,將被視為違法行為。
投遞快件時,寄件人應當如實提供下列事項:
1,寄件人姓名、地址、電話。
2、收件人的姓名(名稱)、地址、電話。
3.交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數量。
4.除簽訂安全協議的用戶投遞的信件、快件外,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查驗寄件人身份,登記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遞運單上記錄除姓名、地址、聯系電話以外的用戶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絕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虛假身份信息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