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機動車不得超過核定人數載客。歸根結底,汽車的發明和使用的最終目的只有兩個:壹個是載貨,壹個是載人。機動車的載客量根據機動車發動機的功率、底盤的設計標準、裝載質量、車廂大小和乘坐安全性等因素確定。“核定數”是指車輛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進行檢驗後,車輛行駛證所載的機動車數量。駕駛室乘員人數應核定,其中前駕駛室內部寬度大於等於1000mm的2人,寬度大於等於1700mm的3人;後座長度按每400 mm壹人核定,車內載客量根據距離和路況核定;根據載重量或載客面積,以最小值核定,行駛平坦道路,單程小於或等於50公裏的,每噸15人或每平方米4人;如果單程50公裏以上或者在山路上行駛,每噸12人或者每平方米4人。客車、長途客車在載重質量允許的情況下,按座位數核定。機動車載人必須等於或少於核定載客人數:不超過。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客運機動車是專門用於載人的機動車。其設計制造標準較高,對車身的防水、防塵、舒適、安全、方便等有具體要求,但核定載重質量普遍較低。基於乘用車的設計目的和制造要求,不適合作為貨車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條機動車不得超過核定人數載客,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九十二條公路客運車輛超過核定載客人數載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20%或者違規載貨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拘留,直至消除違法狀態。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經處罰後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