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加強危險化學品管理,防止危險化學品運輸、儲存、生產和使用。
旅途中發生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2.範圍和分類
2.1凡具有易燃、易爆、腐蝕、有毒等危險性質的物質,在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中均可引起燃燒。
引起人身中毒或傷害事故和財產損失的燃燒、爆炸和化學品統稱為化學危險品。
2.2有些物品雖然不危險,但如果有危險就要加強管理。
2.3化學危險品根據其性質和儲運要求進行分類:
2.3.1炸藥
2.3.2壓縮氣體和液化氣
易燃液體
2.3.4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2.3.5有毒物質、腐蝕性物質和傳染性物質
2.4危險化學品管理應嚴格執行國家《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3.生產和使用
3.1生產、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裝置應根據危險物品的種類、性質和生產工藝。
針對火災危險性和毒性,應提供相應的安全設施,如通風、防火、防爆、防塵和氣體保護、泄壓、降溫、防潮、防雷、防回火、靜電放電、緊急放電、隔離操作和自動報警等。
3.2生產車間危險物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大允許儲存量應根據生產需要進行規定。
存儲容量。原材料和成品應進行測試,以避免不合格的成分或事故。
3.3生產和使用有毒物品場所的操作人員必須正確穿戴特殊防護用品和用具(如酸堿作業用眼鏡和處理問題時的口罩)。嚴禁用手直接接觸有毒物質,不在發現有毒物質的場所飲食。壹定量的解毒藥物(包括甘草等。)要做好應急救援的準備。工作結束後,在離開工作場所前,應更換並清洗工作服。
3.4包裝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消除隱患。容器必須牢固、嚴密,並按照國家頒發的《危險貨物包裝標誌》的規定印制和粘貼專用標誌和物品名稱。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應在說明書上寫明其物理化學性質(閃點、燃點、自燃點、爆炸極限等數據)和防火、防爆、滅火、安全儲運等註意事項,否則不準出廠。
3.5在生產或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應根據危險品的性質和國家頒布的《爆炸危險品場所電氣安全規定》,對電氣設備、動力設備、照明裝置、儀表和開關分別采取防爆或隔離措施。
3.6運輸液體物品時,應采取防止泄漏和消除靜電的措施。運輸固體氧化劑和易燃固體時,應防止摩擦和撞擊。
3.7禁止用火焰加熱易燃易爆物品。在高溫反應或蒸餾過程中,如果必須使用煙氣、有機熱載體、電加熱或照明進行加熱,應采取嚴格的隔離措施。
3.8所有用於生產的煤氣、有毒有害氣體、蒸汽、水管道必須與生活蒸汽(水)管道分開。不同用途的工作氣體(液體)管道不應連接。
3.9危險化學品生產或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3.10禁止用壹類易燃液體清洗機械、設備、車輛零部件和工作服。
3.11易燃易爆設備和管道的維護應嚴格按照公司的動火管理制度和安全維護制度進行。
4.儲存和保管
4.1儲存量較大的危險化學品倉庫應根據貨物的性質和說明書的要求,配備相應的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防曬、調溫、消除靜電、防火堤等安全裝置和設施。
4.2化學危險品倉庫只能存放同壹種化學危險品,不同品種應分堆存放,並應有壹定的安全距離,道路暢通。
4.3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儲存空間應避免混合。化學性質、防護或滅火方法相互矛盾或相互影響的化學危險品絕對不允許存放在同壹倉庫內。
4.3.1氧化劑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同壹倉庫內。
4.3.2遇水自燃或燃燒的物品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同庫存放。
4.4遇水易爆炸、遇高溫、低溫和陽光照射易分解的危險化學品、液化氣體不得分別存放在潮濕、易積水、高溫和低溫場所,不得露天存放。
4.5化學危險品倉庫與生產、生活區有適當的距離,並配備壹定數量的消防設施。
4.6化學危險品倉庫的管理人員(包括倉庫工人)必須進行公司三級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後,由單位發給安全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
4.7危險化學品管理人員應選用責任心強、經過專門培訓、熟悉危險物品性質和安全管理常識的人員。
4.8化學危險品倉庫出入庫配送系統:
4.8.1危險化學品入庫前,應根據合同、入庫單和檢驗申請單進行檢驗、驗收和登記。驗收內容包括:
A.貨物數量;
B.包裝;
C.危險信號;
D.合格證書或檢驗報告。
只有經過檢查才能入庫,在貨物性質不明確的情況下不允許入庫。
4.8.2所有危險化學品在出庫前,應根據合同或領料單進行檢驗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A.貨物數量;
B.包裝;
C.危險信號;
4.8.3進入危險化學品儲存區的人員、機動車輛和工作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4.8.4危險化學品的裝卸和搬運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放。嚴禁摔、碰、撞、拖、斜、滾。
4.8.5裝卸對人體有害和有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4.8.6不得使用同壹車輛運輸相互禁忌的物料。主管部門要加強檢查,嚴格執行。
4.8.7修理、更換、清洗、裝卸易燃易爆物品時,應使用不會產生火花的銅、合金或其他工具。
4.8.8為防止發料差錯,對有毒物品和易制藥品必須實行雙收發、雙上鎖、雙運輸、雙使用的“四雙”制度。
4.8.10化學危險品倉庫嚴禁吸煙和明火。
4.8.11危險化學品的領用由使用人提出,部門負責人審核,庫管員批準。
4.8.12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要有賬冊記錄,每月做賬,做到賬、卡、物相符。
5.裝卸運輸
5.1危險化學品的裝卸和運輸必須由責任心強、熟悉危險化學品壹般特性和安全註意事項的人員進行。
5.2危險化學品的裝卸和運輸人員應持有安全證書,根據所運輸的危險物質的性質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並小心輕放。禁止撞擊、滾動、拖拉和摩擦,包裝容器不得損壞。註意標誌,安全堆放。
5.3危險化學品裝卸前後,車廂和倉庫應通風清潔,不得有殘留物。裝載有毒物質的車輛必須在卸貨後清洗幹凈。
5.4相互碰撞、相互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他危害的危險化學品,以及化學性質相互沖突的危險物質,不得違反裝載限制混裝同車運輸。
5.5危險化學品裝運時不得混裝。運輸爆炸、劇毒、放射性危險品時,應當指定專人押運,押運人數不得少於2人。
5.6運輸危險品的車輛應嚴格防止外部明火,盡量選擇道路平坦的道路,不得
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時,應保持車速和車距,嚴禁超速、超車和強行會車。
5.7裝載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輛的排氣管必須裝有阻火器和滅火設備。車輛
車頭應標有“危險品”字樣,罐車應掛靜電接地導鏈。
5.8裝運爆炸、易燃液體、易燃氣體、有毒和放射性物質等危險品時,必須包裝牢固、嚴密,並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5.8.1禁止使用電瓶車、自卸車、叉車、自行車運輸爆炸物品。運輸氯化鉀,
當使用氯化鈉等氧化劑和用鐵桶包裝的低閃點易燃液體時,不得使用鐵車和汽車拖車。
5.8.2禁止叉車、鏟車和自卸汽車運載易燃易爆液化氣等危險品。
5.8.3高溫季節運輸液化氣、易燃液體等危險品的車輛應有防曬設施。
5.8.4運輸電石等防水物品時,應有防雨設施。
5.9公司銷售部應對來公司拖運危險品的客戶進行檢查:“購買證、運輸證、押運員押運證、槽車許可證”,檢查車輛外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如果發現問題,應在交付前指導用戶處理這些問題。
6.報廢處理
6.1用於有毒物品的包裝必須嚴格管理、回收和登記,並有專人負責處理。
6.1.1鐵包裝容器未經徹底清洗,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6.1.2包裝容器必須在生產部指定的專人監督下銷毀。
6.2有毒物質和廢棄物的報廢處理必須先申請,並制定安全措施,經生產部批準後方可處理。
6.3任何廢棄的含有危險化學品的金屬容器、設備、管道和其他材料必須由使用者按照規定的要求進行清洗和更換,然後移交給廢物處理部門。
6.4必須加強對公司生產中各種有害廢渣、汙物的管理,不得隨壹般垃圾外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