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印發《關於做好2023年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的通知》。
通知中提到:
采購人不得變相使用政府購買服務,不得將招用人員、以勞務派遣方式聘用、設置公益性崗位等事項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對於此前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的做法,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整改。
也就是說,在政府采購中,財政部已經明確規定不允許勞務派遣。
我相信很多人都經歷過勞務派遣,尤其是在大型企業、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勞務派遣已經變得司空見慣。至於中國勞務派遣工的具體數量,網上有6000萬和3700萬的信息,但從模棱兩可的數據中可以看出,比例絕對不是少數。
財政部此舉是否意味著勞務派遣用工模式將逐步退出歷史舞臺?
有網友回應稱,未來可能全部外包;靈活用工模式現在不是很流行嗎?采用靈活用工模式。
勞務派遣是否應該退出歷史舞臺,冰君不敢斷言,但財政部明確要求不得使用勞務派遣方式是有原因的。近年來,勞務派遣事故被查處的例子不在少數。因此,梁今天就借此話題給大家講壹講這種靈活用工模式。
靈活用工模式的詳細說明
近年來,隨著新經濟的發展,各種新的就業形式層出不窮,其中靈活就業無疑是最受歡迎的概念。靈活用工在共享經濟領域較為普遍,因此服務於這壹模式的平臺業態迎來爆發式增長也在情理之中。
壹、什麽是靈活用工模式
靈活用工沒有官方定義,上海《勞動報》將其定義為:包括以非全日制用工為代表的時間靈活、以勞務派遣為代表的用工形式靈活、以業務外包為代表的服務形式靈活、以平臺化用工為代表的用工形式靈活。
靈活用工是指除全日制用工外,其他用工關系均可統稱為“靈活用工”,包括: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用工、退休再就業、勞務外包、業務外包、業務合作、平臺用工等。與靈活用工相對應的是靈活用工,它打破了用工地域和時間的限制,大大降低了企業人力資源綜合成本所代表的服務形式的靈活性。
靈活用工是指企業通過用工平臺靈活發布任務,個人通過用工平臺靈活承攬業務。作為B2B2C中的壹種用工形式,企業與個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勞動關系,但企業、用工平臺與個人之間是合作關系和民事關系而非勞動雇傭關系。
因此,靈活就業是壹種平臺型就業形式,是就業方式的全面創新,系統地轉換了各種關系,促進了就業形式的進步。
二、靈活用工對個人和企業有什麽好處?
1.靈活用工可以節省固定人力資本,解決企業編制限制,使企業成本控制的目的更加明確可見,增強競爭力。
2.靈活用工可以有效滿足業務的季節性需求,即可以更靈活地處理特殊崗位的人才需求,在短時間內為企業調配勞動力,解決人才短缺問題。
3.靈活用工可以進壹步組織戰略敏感性和高績效,加強企業管理的靈活性和可操作性,並賦予企業必要的活力和經營空間。
4.靈活用工可以幫助企業從勞動關系管理的復雜和風險性的日常工作中解脫出來,避免許多不必要的程序和法律風險。
第三,企業如何實現靈活用工?
1,庫存頭寸
看看企業中哪些崗位可以使用靈活用工。壹般來說,對專業性要求不高、不在經營管理核心環節、不涉密的崗位可以采取靈活用工。
2.選擇雇傭方法
針對不同的崗位,可以選擇不同的用人方式,最好打組合拳。
第壹,對於有壹定技能要求或社會招聘困難、長期有需求的崗位,建議使用勞務派遣。
第二,對於非主要工作,建議外包。
第三,對於工作量不足的工作,建議采取兼職(小時雇傭)或兼職的方式。
第四,對於需要指導的職位,建議使用實習生或再就業。
3、建立內部流程
選擇機構-采購比較-簽訂協議-法律文本-在職培訓-工人評估-員工續約或返崗。
4.選擇合規的靈活用工平臺。
掌握各種靈活用工模式的基本操作,選擇合規的靈活用工平臺,根據法律要求準備與服務商的合作協議和與宮鈴的合作協議。
關鍵提醒:
選擇靈活就業平臺時,重點關註以下幾點非常重要:
1.簽訂的協議是否規範,方案是否合規。
2.平臺是否能夠提供合規的發票並依法納稅?因為在整個模式中,雇主更負責發票的審核和控制,這意味著雇主實際上面臨著相對較大的風險。
3.可以保證業務的真實性和合理性,並留下證據和保留業務數據。
4.資金管理是否安全,支付路徑是否清晰。
5.平臺相關資質是否齊全真實。特別是是否真的具有委托收款資格。
金稅四期+社保稅+大數據下,企業需要深思熟慮後再做決定。不要因為貪便宜少交稅而選擇不靠譜的靈活用工平臺,這會給自身經營帶來重大稅務風險。
報賬通這壹靈活用工平臺,基於互聯網平臺優勢,實現社會化用工精準部署,為人才與用人單位自由合作、靈活合同管理提供平臺,采用個體合同模式擺脫傳統用工模式成本高、效率低等弊端,實現接單派單、身份核驗等線上壹體化平臺。
第四,老板更關心靈活用工模式是否合法。
作為壹種與“靈活用工”相對的新型就業方式,靈活用工及其衍生的靈活用工平臺得到國家認可。靈活就業在法律上有明文規定,並得到政策的大力支持。
我梳理了與“靈活就業”相關的法律依據和政策:
1,代表委員會
靈活用工平臺之所以能上線,主要原因是其獲得了稅務局授權的委托代理資格。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
第三十七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和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核實並責令繳納。
第四十四條: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有利於稅控和納稅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異地分散繳納的稅款,並出具委托代征證書。受委托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征收憑證的要求,依法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征收稅款,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受委托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4號,2013):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委托代征,是指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要求,本著自願征收、簡便征收、依法加強管理和委托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異地繳納的稅款的行為。
2.鼓勵發展“靈活就業”的政策
(1)2020年7月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等13部門聯合印發《關於支持新業態新模式健康發展激活消費市場帶動擴大就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中的內容倡導創新生產要素供給方式,激活新型消費市場。
(2)2020年7月31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的意見》。《意見》強調,自主創業、非全日制用工、新就業形態等靈活多樣的就業方式是勞動者就業增收的重要途徑,對拓寬就業新渠道、培育發展新動能具有重要作用。
(3)李克強總理在7月22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強調:“取消對靈活就業的不合理限制,引導勞動者合理有序就業”。當天會議專門提出:“確定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促進居民就業增收措施”。
從創業渠道、創業環境和擔保支持三個方面提出政策措施。
3.國家鼓勵發展平臺經濟新業態。
(1)國務院辦公廳2019印發的《關於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三款指出:“鼓勵平臺開展創新任務眾包。”
(2)2020年《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支持新業態新模式健康發展激活消費市場促進擴大就業的意見》第四條第(五)和第(十壹)點指出:大力發展眾包、雲外包、平臺分包等新模式。
4.個人所得稅政策
靈活就業平臺之所以能幫助個人少繳稅或降低個稅,是因為靈活就業平臺繳納的個稅是按照個人經營所得申報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款的規定,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和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就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
3.個人承包、租賃、分包或者轉租企業、事業單位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