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個人信息50條以上屬於“情節嚴重”,要追究其法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報告結果顯示,在參與測評的1000個網站和app中,無壹能達到隱私政策“高”透明度的標準,84個平臺“高透明度”,占平臺總數的8.4%;透明度中等的平臺數量為110,占比11%;“低透明度”和“低透明度”的平臺加起來有806家,占總數的80%以上,透明度“低”的超過5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四十條網絡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第四十壹條網絡運營者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和使用規則,明確說明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征得被收集者的同意。
網絡經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第四十二條網絡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或者銷毀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除非處理後無法識別特定的個體,並且無法恢復。
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其收集的個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損毀或者丟失。個人信息泄露、損毀、丟失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個人發現網絡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雙方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絡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改正。網絡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改正。
第四十四條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獲取個人信息,不得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個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等信息,供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並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軌跡信息、通信內容、信用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此次發布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刑法相關條款中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相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類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通信聯系方式、住址、賬戶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