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航空公司與航空公司之間建立了運輸合同關系,雙方確立了權利義務關系,客運航空公司有義務按照約定的時間將旅客安全交付到目的地。飛機失事意味著航空公司違反了合同義務,是違約行為。飛機失事也意味著乘客的生命或身體健康受到了侵害,航空公司的成立就是侵權。因此,乘客和近親屬可以得到有效的賠償。?
?賠償金額壹般由兩部分組成:壹部分是航空公司承擔的賠償;二是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也就是所謂的雙倍賠款。航空公司的賠償範圍包括:空難發生後航空公司對每位旅客的賠償限額為人民幣40萬元;每位旅客攜帶物品的賠償限額為人民幣3000元;旅客托運行李和運輸貨物的賠償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100元(2006年頒布的《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第三條)。保險公司承擔賠償的法律依據來自《民用航空法》第166條:民用航空器經營人應當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責任保證。這就是所謂的強制航意險。如果發生空難,家屬可以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也有旅客自願向保險公司為航空旅客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最高保額可達200萬元,保障期限壹般為壹年。如果乘客自己購買保險,他們的家人也可以獲得賠償。
?賠償金額壹般高於法定金額。比如2010伊春空難賠償金額是96萬。這樣做既能安慰至親,又能體現公司的人道主義。我覺得再多的賠償也只是個數字,並不能把壹個活著的人帶回來。目前能做的就是等待調查結果,然後吸取教訓,共同維護民航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