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供應和使用條例》第28條規定:
1.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企業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因故需要停止供電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提前通知用戶或者予以公告。
2、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提前7天通知用戶或者發布公告。
3.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停止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重要用戶。
4.發電、供電系統發生故障需要限電、限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預先確定的限電順序進行限電、限電,限電、限電原因消除後,供電企業應當盡快恢復供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