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第壹款規定,債權轉讓無效的情形如下:1。根據債權性質不允許轉讓;2、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3.依法不得轉讓的;4.未通知債務人。《民法典》第546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屬權利不受從屬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轉移占有的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其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其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三)依法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該款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