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計劃生育部門發放的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屬於計劃外生育的,應當持有嬰兒母親所在鎮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
3、嬰兒父親或母親的集體戶口簿或家庭戶口簿。
4、屬跨年度出生常住戶口的,應持上述材料到公安派出所申請審批。
5.關於出國人員(留學、經商、工作)在國外所生子女的落戶問題,應遵循簡化手續的原則,憑在國外所生子女的出生證明,父母和子女回國所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旅行證,可在父母、祖父母或其他被贍養人處落戶。
由於各地政策存在差異,建議提前咨詢當地派出所戶籍管理科。
擴展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戶口管理條例
第七條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戶主、親屬、被贍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向嬰兒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