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建立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保密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機構、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信息技術服務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中知悉的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負有保密責任,不得向他人非法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