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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警不給立案回執怎麽辦?

不出具報警回執的,可以向上壹級公安機關投訴或者向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具體處理措施如下:

1.沒有給警察收據。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去報案的派出所要收據。即使不符合立案條件,報警後也應該有收據。

2.申請復議。復議申請應當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復議申請應當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提出。申請書中應寫明立案理由。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後七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訴人;

3.申請復審。申訴人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後七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壹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復核申請後七日內作出決定。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4.向檢察院投訴。申訴人不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的,也可以向同級檢察院申訴。檢察院有權詢問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接到檢察院通知後,應當在七日內書面說明不予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並答復人民檢察院;

5.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抄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仍然認為不應當立案,檢察院認為應當立案,檢察院有權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三十二條。

人民警察必須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認為決定和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意見,但是不得停止或者改變決定和命令的執行;提出的意見不被采納時,必須服從決定和命令;執行決定和命令的後果,由作出決定和命令的上級承擔。

第三十三條

人民警察有權拒絕執行超出法律、法規規定的人民警察職責範圍的指令,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