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可以。
被公司克扣工資的員工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克扣工資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勞動者可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的“克扣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克扣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不包括以下工資減少:
1,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廠規廠紀中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經濟效益下降,工資必須下降(但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由於雇員的個人休假,工資減少。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克扣工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有充分的證據。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客觀原因導致計算標準不明確、有爭議,或者確實難以操作,有合理理由或者得到勞動者認可的,不予支持。
相關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通過邊肖的介紹,我們可以明白,壹個單位克扣工資是不對的。作為員工,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協商不成,可以去投訴解決,權益得到保護。如對上述相關內容有疑問,可咨詢相關律師。
小貼士:
民法典自2021 1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同時廢止。如果涉及民法規定的其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