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妳欠款65,438+00,000元,經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則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承擔刑事責任。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通常需要四個月左右的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肆意揮霍透支資金,無法歸還的;
(3)透支後逃匿,更換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
(四)逃避或者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利用透支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其他非法占有資金並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