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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結束後通常需要多長時間才能做出判決?

聆訊後下壹次判決的送達時間如下:

1.如果是簡易程序,判決書壹般會在20天內發出;

2、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壹個半月:

(1)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二)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

3、基層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壹審民事案件,當事人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4、人民法院不得違背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只要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簡單的民事案件都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20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可能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到壹個半月。

第221條

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發現適用簡易程序不當的,應當依照本章第壹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