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管理。
第三條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天津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簡稱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公路的監督管理,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公路的養護、維修、收費、設施保護和路政管理。
第四條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機動車、乘客和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
第六條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協助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破壞高速公路的行為。
第七條公路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檢查、制止和處理各種侵占、汙染和損壞公路及其用地和設施的行為,做好公路的保潔、搶險和應急救援工作。
第八條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必須保持平衡,遮蓋嚴密,捆綁牢固,不得漏撒;司機和乘客不得在高速公路上丟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