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為了保護捐獻個人器官的個人的生命健康權不受損害,對器官捐獻有幾項限制:(1)捐獻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有書面的捐獻意願,並有權撤銷其明確表示的捐獻人體器官的意願。(二)活體器官捐獻者限於活體器官捐獻者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者通過救助形成親屬關系的人。(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摘取18周歲以下公民的活體器官進行移植。(四)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或者摘取其人體器官。(五)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書面表示願意在其死後捐獻其人體器官。公民死亡的,應當經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書面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零六條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組織、器官和遺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誘導其捐贈。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照前款規定同意捐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立遺囑。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捐獻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