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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承兌匯票支付
付款是指持票人提示付款時,付款人根據票據上記載的事項,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
付款是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且僅限於票據上記載的金額。以實物或者其他有價證券支付的,不構成對票據的支付;付款是消除票據關系的行為。票據壹經支付,票據關系消滅,票據上的所有債務人解除票據責任。
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定日付款的匯票,其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計算,並在匯票上記載具體到期日;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其付款期限應當按月計算並在匯票上記載。
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從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之日起,按月計算付款期限,並在匯票上記載。持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應當在見票日全額付款。
在下列情況下,匯票債務人可以拒絕向持票人付款:
(壹)不履行約定義務且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詐、盜竊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匯票的持票人;
(三)明知有欺詐、盜竊或者脅迫行為而惡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4)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明知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
(五)持票人因重大過失致使票據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
(6)已背書取得不連續匯票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其他抗辯。
匯票債務人在下列情況下不得拒絕付款:
(壹)與出票人有抗辯;
(2)與持票人在先手有抗辯事由。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前將匯票金額全額存入其開戶銀行。承兌銀行應當在匯票到期日或者到期日的次日付款。
承兌銀行因合法抗辯拒絕付款的,應當自收到商業匯票的次日起3日內,作出拒絕證明,連同銀行承兌匯票郵寄給持票人開戶銀行,以轉讓給持票人。
銀行承兌銀行的出票人在票據到期日未足額存入票據的,承兌銀行將根據票據無條件付款,並對出票人未支付的票據金額按每日0.5 ‰計收利息。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行的責任,僅限於根據匯票記載的事項,將匯票金額劃入持票人的賬戶。受付款人委托的付款行的責任,僅限於根據匯票記載的事項,從付款人的賬戶支付匯票金額。
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名,並將匯票交給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銀行收款的,受委托銀行將收取的票據金額劃入持票人賬戶,視為收款。
匯票金額為外幣的,應當按照付款日的市場匯率以人民幣支付。但是,匯票當事人對匯票支付的貨幣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付款時,付款人及其代理人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性,審查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人惡意付款或者有重大過失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定期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後,匯票債務人的債務全部解除。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銀行承兌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