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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這家公司要求員工下班後發送手機電量截圖,侵犯了員工的人格權,即隱私權。《人格權法》明確規定,根據《民法典》第1032條,每個自然人都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或公開的方式侵犯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安寧生活、不願被他人知曉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民法典》第1033條規定:征求權利人同意的,不屬於侵犯隱私權。

關於隱私權,雖然《民法典》明文規定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侵入、披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是《民法典》第1033條規定的,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約定的除外。這段話是什麽意思?比如我未經妳同意查看妳的手機是侵犯妳的隱私權,我是在征得妳同意後查看的。

原因很簡單。我以前在通訊公司工作的時候,公司要對每個員工的手機進行定位和追蹤,這肯定是侵犯公民個人隱私的行為,但公司會提前和妳簽訂協議,這意味著妳自願同意公司對妳手機的實時定位。那麽簽署這份協議後,公司定位我手機下落的行為不屬於侵犯隱私權。

那時,我們在壹家通信公司工作。因為我們要在外面做線路維護,到處跑,公司怕我們偷懶。因此,每個加入公司的員工都必須簽署這樣的協議。如果妳不簽這份協議,妳將被公司開除。沒有討論的余地。簽完協議後,妳每天都去了哪裏?妳每天都做什麽?完全不會有隱私可言,那就是妳去了多少次公廁公司可以通過定位軟件清楚地知道。

以武漢這家公司的案例為例。他讓員工發手機電量截圖,肯定會提前開個小會,要求員工同意。如果妳不同意,妳要麽被解雇,要麽公司領導會讓妳不好過。這樣,在隱私和工作之間,員工只能放棄隱私而選擇工作。

那麽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已經征得了員工的同意,因此公司不違反法律,也不存在侵犯隱私權的問題。

問題分析

壹、涉及哪些相關法律?

武漢這家公司的情況主要涉及《民法典》第1032條關於自然人隱私權的規定,而《民法典》第1033條規定,如果公司在征得員工同意後要求發送手機截圖,那麽這件事不違法。

第二,隱私權

1.向他人隱瞞個人隱私的權利,但不包括非法行為,前提是必須合理合法。

2.積極利用個人隱私滿足精神和物質需求的權利,但不得以損害他人利益為基礎。例如,前段時間,壹名男子偷了壹名女孩的內衣,然後回家做了那件事,這不在該條款的範圍內。

3.有權控制自己的隱私,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也就是說,雖然妳有自己的隱私,但妳不能做壞事。

第三,合法經營

很多公司在涉及侵犯員工個人隱私時,會提前與員工簽署相關協議,讓員工放棄隱私,講出真實的故事。我以前在壹家通訊公司工作,公司需要跟蹤定位我的手機。我入職的時候,和我簽了協議。在協議中,我自願同意由公司定位。這樣,公司就不會侵犯我的隱私。公司之所以這麽做,是為了根據《民法典》第1033條取得該自然人或其監護人的同意。

武漢這家公司要求員工下班後發送手機電量截圖。未經員工同意,違反了《民法典》第1032條關於自然人隱私權的規定。如果武漢這家公司在事先征得員工同意的情況下,自願發送手機電量截圖,根據《民法典》第1033條的規定,經自然人或監護人同意,不屬於侵犯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