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和簽註管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學校和出租人應當協助受理和發放居住證。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居民身份證、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