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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傳喚的適用範圍是什麽?

口頭傳喚的適用範圍如下:1。公安機關在現場發現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2.非暴力案件中,社會影響不大、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險性較小的案件,可以口頭傳喚;3.人民警察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