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管理是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等壹系列活動的總稱,是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要求。企業管理就是盡可能地利用企業的人力、物力、財力、信息等資源,達到節約、快速、多、好的目標,實現最大的投入產出效率。以下是我收集的信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資料,供大家參考,希望能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根據《中共信陽市委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信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信發[2010]2號),信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立,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信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簡介
壹、職責調整
(1)分配的職責
1.將原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將民政局承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職責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劃分交接責任。
1.將制定本市中國公民境外就業管理政策措施、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質認定、審批、監督檢查的職責劃給市商務局。
2、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評估和鑒定辦學能力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中介組織。
(3)取消關稅
1,取消市政府已經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取消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指導性招生計劃的職責。
3.取消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綜合協調職責。
4、取消制定企業懲罰員工基本標準的責任。
5、取消縣、行政區和開發區工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率審核責任。
(4)強化責任
1.強化統籌全市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責任,加強收入分配宏觀調控,完善勞動收入分配制度,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強化統籌全市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的責任,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強化統籌整合全市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的責任,加快建立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4.強化全市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責任,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水平,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強化促進就業的責任,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職業培訓體系,逐步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勞動人事調解仲裁和農民工工作的組織實施和協調,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政策和措施,起草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措施,建立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全市就業。擬定全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實施意見;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公共創業服務體系;建立和完善就業援助體系;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培養和鼓勵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政策措施。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協調制定全市城鄉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實施意見和標準,組織制定全市統壹的社會保險關系接續辦法,協調制定全市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和信息引導,制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控;制定全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相關政策措施,保持全市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實施意見,建立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退休的意見。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全市事業單位和機關工作人員管理實施意見;參與人才管理;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的政策措施;負責全市職稱制度改革;負責全市博士後管理工作;配合市委組織部做好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的推薦、選拔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其他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和培養;擬訂吸引專家和留學人員來信陽工作或定居的意見。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和安置計劃;負責全市軍隊轉業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制定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的解決和穩定措施;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
(九)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綜合管理;擬定實施人員調配和實施特殊人員安置的意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制定政府激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措施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壹)統籌制定全市人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實施辦法,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根據國家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制定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負責全市國外智力引進,組織實施國外人才引進和出國(境)培訓計劃;負責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負責局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的政務信息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內部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22個。
(壹)辦公室(掛政府信息辦公室牌子)
綜合協調局的日常工作;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信息、宣傳、接待、保密、計劃生育、平安建設、對外聯絡、督查調研、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服務和車輛管理;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政務信息化職責,開展本單位門戶網站的建設、運行管理和內容保障;承擔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監督檢查政府信息的使用、利用和實時更新情況;利用網絡平臺推進辦公現代化,2010年底實現無紙化辦公。
(二)調解仲裁管理科(掛信訪工作科牌子)
統籌實施人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指導人事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指導預防人事勞動爭議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人事勞動爭議;承擔市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綜合協調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承辦市委信訪領導小組和上級機關交辦的信訪工作任務;負責局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3)法規研究科
組織起草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並組織實施;承擔本機關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承辦相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承擔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實施;負責普法宣傳;組織開展綜合性政策研究;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重要課題的研究和新聞發布工作;協調專家咨詢。
(4)計劃財務部
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辦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的編制工作;參與制定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相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承擔相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助貸款項目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監督下屬單位財務工作;承擔局機關國有資產的管理和審計工作。
(5)就業促進科
制定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區域有序流動的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的信息化管理;參與制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措施;制定特殊群體的就業援助和就業政策,制定青年見習制度並監督實施;協調指導積極就業政策的實施,制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國家創業服務體系建設的規劃和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小額擔保貸款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外國人(不含專家)在信陽就業的管理意見並組織實施;承擔市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人力資源市場部(掛農民工工作部牌子)
擬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實施意見;實施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專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制定流動人口管理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根據需要承擔市直高校畢業生的接收工作;制定全面的農民工工作政策、措施和規劃,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和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參與跨地區勞務合作;指導勞務輸出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完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體系;承擔農民工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軍隊轉業幹部工作科
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的政策措施和規劃,完善安置培訓體系;負責市、中央和省信單位接收營以下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工作;負責全市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組織制定部分企業解決困難、穩定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和退役軍人相關政策措施;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管理軍隊轉業幹部專項資金;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與市屬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㈧培訓和教育科
制定全市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管理人員的培訓規劃、計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培訓工作;制定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的政策和規劃;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措施;制定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指導師資隊伍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定實施國家和省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意見;擬定職業技能鑒定實施意見並監督實施;規範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管理。
(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掛外國專家局牌子)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的政策和措施;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培養和引進工作;協助推薦、選拔和管理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承擔博士後管理工作;制定吸引專家和留學人員來信陽工作或定居(回國)的實施意見;負責制定境外機構在本市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的管理辦法;指導留學回國人員的科研經費;負責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延長退休年齡、提高退休待遇的審批;承擔有關方面的人才工作;貫徹國家和省有關引進國外智力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全市引進國外智力的規劃和實施意見並監督實施;歸口管理來信陽工作的外國專家,負責外國專家來信陽工作許可和證件的發放,負責介紹外國文教專家來信陽工作的境外機構的資質認定;協助處理引進國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規範引進國外智力中介組織,負責引進國外智力信息管理;負責國外智力項目的實施、成果評估、示範和推廣;負責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制定全市出國(境)培訓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友誼獎的推薦和審批;負責局機關管理範圍內出國(境)人員的審查工作,承擔市直機關常駐國(境)外人員的審查工作。
(10)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定實施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技能考核和崗位管理的意見(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實施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承擔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或備案工作;制定事業單位從國(境)外招聘人員(不含專家)的政策措施;擬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的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按規定承擔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除外)職工調配工作。
(11)勞資關系科
制定勞動關系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範;制定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制定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指導勞動標準的制定;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的政策,制定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貫徹國家關於企業政策性安置人員的政策。
(12)市公務員局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本市公務員管理的地方性法規並組織實施;參照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聘任制,制定全市事業單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全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和能力建設的政策措施,實施公務員職務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依法監督公務員;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制定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的相關政策;實施公務員分類管理制度,負責全市行政機關非領導職務的設置和市級行政機關職務的審核;負責聘任制公務員的任用和管理;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全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負責市級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調動和調任;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負責公務員考核的組織實施和考核等次的認定、備案;完善公務員申訴投訴制度和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審查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和激勵措施;按照規定承擔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的相關工作;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相關手續;辦理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宜;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科級以下幹部的檔案管理。該局局長被任命為副處級。有考核獎勵部門,調配聘用部門,註冊管理部門。
(十三)工資和福利科
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的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崗位津貼和地區附加津貼、福利、工資統發等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單位人員統壹工資的核定;負責市政府及部分中央和省信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及相關福利待遇的調整和變動的審批;研究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制度和患病、工傷、死亡、生育停工期間的待遇政策;承擔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
(14)退休人員管理科
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退職待遇政策的落實;負責審批離休幹部、退休幹部和退休人員增加退休費;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因公傷殘人員護理費、退休人員享受的護理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審批;辦理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退休幹部享受特殊待遇的審批;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科級以下工作人員和企業幹部工作時間和工作年限的認定。
(十五)養老金和失業保險科
統籌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逐步提高基金統籌水平;擬定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實施意見和標準;擬定農民工養老保險實施意見;制定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辦法;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系統;制定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的政策、措施和支付標準;完善企業職工退休政策;擬定實施失業保險的意見、計劃和標準;制定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預警系統,制定預防、調控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訂經濟體制改革中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全市養老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16)醫療保險科
統籌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實施意見、計劃和標準;制定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的管理、結算方式和支付範圍;制定患病和產假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定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的實施意見和管理辦法。
(十七)工傷保險處(信陽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擬定工傷保險實施意見;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組織制定工傷和傷殘等級鑒定標準實施意見;組織制定實施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殘疾人輔助器具安裝機構資質標準的意見;承擔勞動能力鑒定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咨詢;協調處理涉及勞動能力鑒定的重大問題和疑難問題;負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農村社會保險科
擬定被征地農民農村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的實施意見、方案和標準;會同有關方面制定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制定征地方案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
(十九)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科
制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管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質標準實施意見;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審查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和決算。
(20)勞動保障監察科
落實勞動保障監察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和監督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各縣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置相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21)所有權劃分
職稱綜合管理;制定深化職稱改革的實施意見;負責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和管理;監督管理全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比例,負責審核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比例;負責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審批;負責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資格考試管理和資格證書的審批和驗證。
(二十二)人事科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外事管理;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科。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按照有關規定建立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構。
四。人員配備
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定,行政編制70名,工人7名。其中,市公務員局局長1人,副局長3人,局長1人(副處級);科級領導41人(含機關黨委副書記1人)。
紀檢(監察)機構設置和領導職數按照14號文件[2065438]規定執行。
動詞 (verb的縮寫)其他事項
(壹)原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的職責分工。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用人單位編制余缺和機構編制結構進行編制審核,經批準後出具《機構編制審核通知書》,用人單位辦理出入境手續後出具《出入境通知書》。市人力社保局憑機構編制的審核通知書辦理人員招聘、聘用(聘任)、調配(聘任)、政策安置、工資核定、社保等手續。市財政局憑《進減通知書》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理招聘、聘用(聘任)和調配(聘任)手續,辦理經費撥付和工資統壹發放。各相關部門要緊密配合,各負其責,形成合力,簡化程序,實行壹站式辦公和限時辦結制度,不得自行設置其他前置審批程序。
(三)下屬機構的設立、職責和編制另行規定。
不及物動詞補充條款
本規定由信陽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信陽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