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減少大氣汙染,改善空氣質量,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息縣範圍內的所有區域。
二、縣域內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社區、村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要做好本單位、本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要及時勸阻、制止和舉報。
三是縣城範圍內的賓館、飯店和各類提供喜慶、喪葬活動的經營者,應當書面告知消費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勸阻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勸阻無效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四、在縣城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酌情給予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的處罰。
五、因重大慶典等特殊情況確需燃放煙花爆竹的,需經縣政府研究同意並按程序實施。
六、請自覺遵守本通知的各項規定。任何人都有義務對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攜帶、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勸阻,或者向公安機關舉報,舉報電話為110。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