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檢察機關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根據法律規定,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為兩次。
三、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正常時間是壹個月,疑難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1.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2.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3.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時,可以請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提交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