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征兵工作條例》第二十六條縣、市征兵辦公室應當辦理入伍手續,向公民發出征兵通知書,並通知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家屬憑入伍通知書到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註銷應征公民的戶口,享受隨軍家屬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