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沒有設立傳播謠言罪,但對轉發行為的司法解釋有具體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布了《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規定同壹誹謗性信息實際被點擊查看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能構成誹謗罪。行為人明知是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實施在信息網絡上傳播的行為,主觀上、故意上、客觀上都造成了實際損害,情節惡劣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不知道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網上發布,即使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壹定的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