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就是拘留,拘留。壹般可分為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民事拘留三類。其中,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行政拘留屬於治安行政處罰;民事拘留是壹種司法行政處理,是民事訴訟中的壹種強制措施。
如果是嫌疑人,好好配合,否則可以強制傳喚;核實後,壹般根據事情的嚴重程度進行處理;如果妳是受害者,也是目擊者,壹般只是了解情況,詢問事實,壹般沒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被逮捕人應當立即送往看守所羈押。除非無法通知,否則應當在逮捕後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二十五條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申請拘留報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拘留許可證。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者在拘留證上簽名、按手印。如果被拘留者拒絕簽字或按指紋,調查人員應予以註明。在緊急情況下,符合本規定第壹百二十四條所列情形之壹的,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機關即時審查並辦理法定手續。
第壹百二十四條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