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1年2月8日起,昌黎縣重汙染天氣控制期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解除時間另行通知。
二、煙花爆竹管理
公安部門是煙花爆竹管理的主管部門,依法查處違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的違法行為。縣應急管理局、縣市場監管局、縣交通局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煙花爆竹燃放工作。各鄉鎮、管委會、市生態環境局昌黎分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執法局、縣民政局、縣教體局、縣旅遊文廣局等部門和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優勢,按照《昌黎縣控制燃放煙花爆竹工作方案》中的職責分工,協助做好煙花爆竹禁放工作。
第三,法律責任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燃放者依法給予15日以下行政拘留。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昌黎縣人民政府
2021 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