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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河南鄭州經貿學院(原中原工學院信息商務學院)招生章程

第壹條為規範學校招生工作,保證公平、公正、公開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考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鄭州經貿大學是經教育部批準獨立設立的全日制民辦本科院校。前身為中原工學院信息與商務學院,是與中原工學院合作建設的獨立學院。2020年6月,經教育部批準,轉入鄭州經貿大學。

第三條學校位於河南省鄭州市南龍湖宜居教育園雙湖大道2號。校園環境優美幹凈,教學設施齊全,是理想的深造場所。

第四條學校旨在培養具有創新精神、理論功底紮實、實踐能力突出、能夠主動適應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高素質應用型技術人才。

第五條辦學層次為本科,招收部分專科和專科。學校面向全國招生,本科四年(建築學專業五年),本科兩年,專科三年。學習期滿,經考核合格者,由鄭州經貿大學頒發全國統壹電子註冊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鄭州經貿大學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招生計劃

第六條根據2021教育部批準的鄭州經貿大學招生專業名稱和河南省教育廳批準的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詳見各省(市、區)招生辦公布的招生計劃。

第七條為調節各省(市、區)生源不平衡,解決平行誌願實施後生源超過計劃數的問題,滿足各省(市、區)生源優質充足的需要,學校在教育部和河南省規定的比例範圍內預留招生計劃,堅持集體醞釀、集體決策、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三章準入規則

第八條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平選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九條學校根據各省(市、區)確定的錄取分數線,按照各省(市、區)招生部門的規定自行制定錄取規則。考生誌願為平行誌願時,所有誌願壹視同仁;誌願為非平行誌願的考生,按考生誌願順序錄取,優先錄取第壹誌願,第壹誌願人數不足時,依次錄取後誌願的考生。

第十條分配考生報考專業時,應按類別從高到低排序,然後按考生填報的專業順序依次錄取,不設置專業級差。當考生的專業誌願不能全部滿足時,如果進行專業調劑,參照專業相關科目成績和學校各專業錄取情況,調劑到其他專業;達不到專業誌願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被辭退。有特殊規定的省(市、區)考生,按該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壹條學校各專業錄取無單科成績和誌願分數線要求,各招生專業錄取要求以各省(市、區)招生辦公布為準。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相關省(市、區)招生部門的規定錄取。

第十二條報考我校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學生所在省(市、區)招生辦公室組織的相關專業藝術類專業統壹考試;考生高考文化成績和藝術專業成績必須達到學生所在省(市、區)指定的藝術文化和專業錄取控制分數線。

第十三條符合錄取條件的藝術類考生,根據我校藝術類專業的要求從高分到低分,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

我校藝術類專業錄取規則如下:

(1)產品設計、服裝服飾設計、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數字媒體藝術、廣播電視編導專業:專業課成績-文化課成績。

(2)播音與主持、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專業:高考文化課成績達到學生所在省級招生辦指定的藝術類本科錄取分數線後,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擇優錄取。

我校藝術學院各專業錄取規則如下:

服裝與服飾設計專業:專業課成績-文化課成績。

考生所在省對投檔規則和錄取辦法有明確規定的,按該省招生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對於非藝術類考生,在考生投檔成績相同的情況下,各專業按照高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高低順序錄取考生。對於藝術類考生,考生綜合錄取分數線相同的,優先錄取專業分高的考生;若考生專業成績相同,則按語文、數學、國外成績順序錄取。考生所在省份對錄取辦法有明確規定的,按所在省份招生政策執行。

第十五條英語是學校所有招生專業的第壹外語。不能按時報到的考生應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後可延期報名;未經學校同意兩周內未報到的考生,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視為放棄錄取資格。

第十六條學校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其他

第十七條學校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同時還有學校獎學金和臨時困難補助。學校還為學生提供大量勤工儉學崗位,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

第十八條學校學費標準按照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的標準執行。本科收費文科1.5萬元/年,理科1.6萬元/年,藝術類專業1.8萬元/年。專業課收費標準:普通課11000元/年,藝術課12000元/年。住宿費標準:六人間1200元/年,四人間1500元/年。專業收費以當年各省(市、區)招生辦公布為準。

第十九條學校介紹、招生計劃、專業介紹詳見鄭州經貿大學2021招生簡章及學校招生網。

地址:河南省鄭州市南龍湖宜居教育園區雙湖大道2號

學校主頁:/

招生咨詢電話:0371-62499999,62499855。

監督電話:0371—62433333

補充條款:

第二十條本章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屬於鄭州經貿大學招生委員會。

附:2021鄭州經貿大學(原中原工學院信息商務學院)招生章程-專業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