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二)瀆職犯罪(第三百九十七條)瀆職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或者輕傷4人,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或者輕傷10人;2、造成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654.38+5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足654.38+5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財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足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654.38+50萬元以上的;5.雖未達到3、4級標準,但3、4級直接經濟損失合計30萬元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合計不足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合計654.38+0.5萬元以上;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騙購外匯654.38+0萬美元以上或者逃匯654.38+0萬美元以上的;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9.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符合刑法第九章特別瀆職犯罪構成條件的,依照特別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不符合刑法第九章規定的特殊瀆職犯罪主體要件,但瀆職行為涉嫌前款第1至9項規定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瀆職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