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需要撰寫的書面申請,即答辯,需要陳述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等基本信息,針對原告或上訴人起訴或上訴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請求的事項進行答辯,闡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並提出相關事實和證據。辯護有利於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使人民法院更全面地了解案情,判斷是非,作出正確判決。因此,被告應當對辯護權予以足夠的重視,並以答辯的形式積極提交答辯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訴他人,人民法院受理後應在指定時間內將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在指定時間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是被告作為案件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對申訴、上訴等內容進行答辯和反駁的權利。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狀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