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間壹方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欠下的債務,能證明未用於***同生活,則為個人債務,另壹方不需要償還。
2、婚姻存續期間,財產可以公證,公證後財產可以獨立。法律依據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壹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壹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第壹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所以,如果是協議離婚的是有冷靜期規定的,待民法典生效。
《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壹致的意見。
“民政局離婚有沒有冷靜期”問題進行的解答,如果是協議離婚的是有冷靜期規定的,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讀者如果需要《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將於221年1月1日起實施,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
近日,民政部下發了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
通知明確,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三十天冷靜期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相關證件材料,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天內,雙方未***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此外,婚姻登記機關將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而請求撤銷的業務。據民法典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