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發〔2003〕18號,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2.不準公開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和反對改革開放的言論
黨紀處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公開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或者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改革開放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違反黨和國家有關規定,播出、刊登、出版第壹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3.不準攜帶反動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境
黨紀處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從國(境)外攜帶反動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境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4.禁止組織或參加危害黨和國家安全的非法組織及活動
黨紀處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組織、領導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敵視政府或者危害國家安全的非法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5.不準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決定
黨紀處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決定,或者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決定相違背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6.嚴禁組織和參加黨內秘密集團或者分裂黨的活動
黨紀處分條例第五十壹條規定,在黨內以組織秘密集團等方式進行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7.禁止參加國(境)外情報組織或非法情報活動
黨紀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參加國(境)外情報組織或者向國(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非法提供情報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8.嚴禁投敵叛變或向敵人自首
黨紀處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投敵叛變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向敵人自首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9.不準申請政治避難、叛逃和在國(境)外發表反動言論
黨紀處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違法後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言論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故意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10.不準策劃組織參加破壞民族關系的活動
黨紀處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挑撥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1.不準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黨紀處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煽動騷亂鬧事,破壞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2.不準編造和傳播謠言醜化黨和國家形象
黨紀處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編造謠言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傳播謠言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3.不準在涉外活動中損害黨和國家的尊嚴、利益
黨紀處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在涉外活動中,其行為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4.禁止偷越國(邊)境
黨紀處分條例第壹百七十三條規定,違反國(邊)境管理法律、法規,偷越國(邊)境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5.不準違規發展黨員
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對主要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16.不準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
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壹條規定,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17.不準拒不執行上級決定
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18.不準在黨內搞非組織活動
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在黨內搞非組織活動,破壞黨的團結統壹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19.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
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選舉中,進行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章程活動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規定處理。
20.禁止“跑官要官”、“買官賣官”
中***中央紀委、中***中央組織部《關於堅決防止和查處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和違紀違法行為的通知》(中組發〔2001〕9號)要求,對“跑官要官”的,不僅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崗位上的要予以調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堅決撤下來;對拉票、搞非組織活動的,壹律不得提拔使用,並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為“跑官要官”的人說情、打招呼的,要嚴肅批評,造成用人失誤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對“跑官要官”、搞賄選的,要依紀從嚴處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1.不準拒不服從組織的工作調配
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拒不執行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2.不準在人事招錄考試晉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在幹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征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23.不準違反公務回避和任職回避的規定
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壹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壹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壹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任職回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24.不準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
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5.不準國企領導人違反規定在下屬企業兼職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試行)》(中紀發〔2004〕25號)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不得有以權謀私,違反規定兼任下屬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行業組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或者經批準兼職的,擅自領取兼職工資或者其他報酬。
26.不準以不正當方式謀求公款出國(境)
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7.不得違反出國(境)的紀律
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造成不良影響或者經濟損失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8.不準在國(境)處出走
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壹條規定,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較輕並認真檢討的,可以免予處分。
29.不準瞞報個人收入
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中辦發〔1995〕8號)第二條規定,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縣(處)級以上(含縣、處級,下同)領導幹部須依照本規定申報收入。
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以及國有大、中型企業的負責人,適用本規定。
30.不準瞞報個人有關事項
中***中央辦公廳《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辦發〔2006〕30號)第三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事項:(壹)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四)子女與外國人、港澳臺居民通婚的情況;(五)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及有關情況;(六)配偶、***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財***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國(境)外經商辦企業的情況;(七)配偶、***同生活的子女擔任外國公司駐華、港澳臺公司駐境內分支機構主管人員的情況;(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九)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事項。
31.不準侵犯批評權、檢舉權、控告權
黨紀處分條例第壹百四十條規定,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或者將批評、檢舉、控告、申訴材料私自扣押、銷毀,或者故意將其泄露給被批評人、被檢舉人、被控告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32.不準侵犯申辯權、辯護權、申訴權、作證權
黨紀處分條例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對黨員或者公民的申辯、辯護、申訴、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33.不準侵犯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黨紀處分條例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侵犯黨員或者公民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偽造選舉文件、篡改選舉結果或者以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妨害選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34.禁止拉票賄選
中紀委、中組部在2007年12月28日聯合召開的《嚴明換屆紀律做好選舉工作的視頻會議》(新華社北京2008年1月3日電)上,針對選舉工作明確提出了“十個嚴禁”的要求:第壹,嚴禁采取打電話、發短信、請客、送禮等方式拉選票。第二,嚴禁托人說情、打招呼,搞串聯、做工作。第三,嚴禁私自散發各種宣傳材料,贈送紀念品。第四,嚴禁以同學、同鄉、同事、戰友等聯誼活動的名義,搞拉幫結夥。第五,嚴禁送錢、送物和各類有價證券,搞賄選活動。第六,嚴禁收受他人賄賂、參加有拉票意圖的吃請。第七,嚴禁隱瞞、包庇、袒護換屆選舉中搞非組織活動的行為。第八,嚴禁傳播小道消息,編造謠言,或通過信件、傳單、短信、網絡等方式,詆毀中傷他人。第九,嚴禁以威脅恐嚇、弄虛作假等手段,妨礙、侵犯代表、委員的民主權利。第十,嚴禁封官許願、突擊提幹。
35.不準違規招標投標
黨紀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政府采購和招投標法律、法規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6.不準幹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
《中***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處理規定》(中紀發〔2004〕3號)第三條規定,領導幹部不準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禁止有下列行為:
(壹)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不招標,或者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實行邀請招標,以及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化整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搶險救災等特殊工程的名義規避招標;
(二)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三)操縱或者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影響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投標人資格的確定或者評標、中標結果,擅自變更建設工程項目中標人;
(四)要求中標人分包、轉包建設工程,或者指定使用工程建設材料、構配件、設備以及生產廠家、供應商;
(五)其他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行為。
37.不準幹預和插手紀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
《中***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處理規定》第四條規定,領導幹部不準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禁止有下列行為:
(壹)對應當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經營性土地使用權采用劃撥方式或者協議出讓方式供地,以及采用合作開發、招商引資、歷史遺留問題等名義或者使用先行立項、先行選址定點確定用地者等手段規避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二)操縱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申請人的確定或者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確定後,擅自批準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等規劃設計條件或者減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四)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其他不具備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書條件,而為其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書;
(五)其他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活動行為。
38.不準幹預和插手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活動
《中***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處理規定》第五條規定,領導幹部不準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禁止有下列行為:
(壹)允許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或者資質等級不相符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活動;
(二)對不符合商品房預售條件的開發項目,為其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三)對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允許其交付使用;
(四)其他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房地產開發用地、立項、規劃、建設和銷售等行為。
39.禁止采取不正當手段在股票、證券交易中謀利
《中國***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試行)》(中發〔1997〕9號,以下簡稱廉政準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準違反規定買賣股票。
《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1999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十二號)第五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40.不準違規使用公款
廉政準則第三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要遵守公***財務管理和使用的規定,禁止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壹)用公款報銷或者用本單位的信用卡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二)借用公款逾期不還;
(三)公費出國(境)旅遊或者變相出國(境)旅遊;
(四)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五)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
41.禁止開具虛假發票公款報銷
中***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堅決制止開具虛假發票公款報銷行為的通知》(中紀發〔2003〕1號)要求:
(壹)堅決杜絕開具虛假發票的行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購買生活用品等物品時,以“辦公用品”的名目開具虛假發票用公款報銷;禁止通過這種手段濫發錢物,請客送禮,甚至貪汙公款。已經發生的,要立即予以糾正。
(二)經貿(商業)、工商、稅務等部門要加強對發票的管理和監督,規範發票的使用,要求商業企業開具的發票必須內容真實。要開展嚴格發票管理的檢查工作,堅決杜絕開具虛假發票的違紀違法行為。
(三)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財務收支管理,加強財務監管,嚴格報銷程序,規範報銷憑證。尤其對辦公用品的采購、報銷,要嚴格履行程序,杜絕假公濟私甚至侵占、貪汙等現象。
42.不準在辭職或退休後違規從事經商辦企業活動
公務員法第壹百零二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43.不準國企領導人違規消費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試行)》第八條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規範職務消費行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在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期間,購買或者更換小汽車、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用品等;
(二)違反規定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報銷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購置住宅、住宅裝修,物業管理等生活費用;
(四)超過規定標準報銷差旅費、業務招待費;
(五)使用信用卡,簽單等形式消費,不提供原始憑證和相應的情況說明;
(六)其他違反規定的職務消費行為。
44.不準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財物
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經管的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或者以購買物品時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人或者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支付、報銷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應當由個人支付的出國(境)留學費用,由他人支付、報銷的,依照第壹款規定處理。
45.不準對管理服務對象“吃拿卡要”
廉政準則第壹條(壹)項規,黨員領導幹部不準索取管理、服務對象的錢物。
46.不準違規從事營利活動
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壹,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壹)經商辦企業的;
(二)個人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三)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四)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五)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行為的。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親友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依照第壹款規定處理。
47.禁止貪汙
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貪汙黨費、社保基金和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48.禁止集體私分國有資產和罰沒財物
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規定,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有關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執紀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違反有關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49.禁止受賄
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前款所列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因受賄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因索取財物未遂而刁難報復對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50.禁止變相受賄
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本人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他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變相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