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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約談是什麽意思

法律分析:執行約談,主要有兩層意思。1、在執行之前預先告之當事人,也就是再給當事人壹個履行法院判決的最後機會;2、告訴當事人執行的有關內容,完成強制執行所應有的法律程序。

法律依據:《關於建立執行約談機制的若幹規定》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進行約談:(壹)通過全國法院執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統發現高級人民法院轄區內超期執行案件超過已受理案件比例5%、或存在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無正當理由超期不作為等其他嚴重消極執行問題的;(二)通過信訪渠道等發現轄區內違法執行等問題突出,產生不良影響的;(三)對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確處理意見的監督、督辦案件,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期限內或者在合理期限內不予落實或者落實不到位的;(四)對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的重點執行工作、專項工作等不予落實或者落實情況未達到要求的;(五)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六條 約談具體程序如下:(壹)向被約談人說明約談的事由和目的;(二)向被約談人提出處理意見,明確整改要求及時限;(三)被約談人對落實處理意見、整改要求進行表態。第七條約談結束後應制作約談紀要,主要內容包括約談事由、處理意見、整改要求及時限等。約談紀要報批準約談的院領導同意後,以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名義印發被約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