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壹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交警立案是不是就不能私了
交警立案是否就不能私了根據實際案情而定。交通事故如果沒有構成刑事犯罪,雙方當事人關於民事賠償問題達成壹致的情況之下,是可以申請到公安機關進行撤銷案件。但是私了是有壹定條件的如下:1、情節特別輕微的事故,對於這種事故來講,雙方任意壹方都沒有造成任何的人員傷亡,並且車輛受損比較輕微,車輛上的財物也幾乎沒有受到任何的傷害;2、雙方對於責任認定沒有任何異議,警到來的主要作用之壹就是對於本次交通事故的責任作出壹個認定,來明確的告訴誰是責任的主要負責人,需要對另壹方進行補償。不過在現實的案件當中,有些案件是非常簡單,根本就不用交警到現場來做出劃分,雙方當事人可以對自己的行為有壹個清楚的認知,也可以主動地為他人提供補償等;3、如果在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是符合以上兩種情況,不需要太麻煩的法定程序,不過如果不符合這樣的情況以及包括肇事的車輛是不符合國家規定,如無證駕駛,報廢駕駛等,這種情況之下,當事人還有涉及其他的法律,所以必須由交警來到現場做法定程序來解決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