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入境人員:經我省口岸入境的,實施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解除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後,目的地為福州市的入境人員,點對點接回目的地後繼續實施3天居家健康監測:目的地為福州市外的入境人員,點對點送上返程交通工具,不得在福州市逗留。在人員入境時,以及悔嘩集中隔離第1、2、3、5、7天各進行壹次核酸檢測,其中第7天應同時采集人、物、環境標本,檢測結果均讓前擾為陰性者方可解除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在居家健康監測第3天進行壹次核酸檢測,檢測結果為陰性者方可解除居家健康監測。在福建省外口岸隔離滿7天的入閩人員,在入境後10天內返回福州市內的,仍要實施居家健康監測直至滿10天,解除居家健康監測前進行壹次核酸檢測。
二、高風險區入(返)榕人員:實施集中隔離醫學觀察7天,醫學觀察的第1、2、3、5、7天各進行壹次核酸檢測,檢測結果為陰性者方可解除醫學觀察。管理期限自離開風險區域算起。
三、中風險區入(返)榕人員:實施居家隔離醫學觀察7天,醫學觀察的第1、4、7天各進行壹次核酸檢測,檢測結果為陰性者方可解除醫學觀察。不符合居家隔離醫學觀察條件者需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管理期限自離開風險區域算起。
四、中高風險區所在縣(坦旦市、區、旗)的其他地區(低風險區)入(返)榕人員:持48小時內核酸陰性證明入(返)榕,入榕3天內完成兩次核酸檢測,並做好健康監測,檢測結果為陰性者方可解除。
五、省外陸地邊境口岸城市(與香港、澳門有口岸相連的除外)入(返)榕人員:持48小時內核酸陰性證明入(返)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