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壹詞是指國家及其統治者,根據國家和統治者階級的意誌,按照確定標準設置的警察機關及其警務人員。壹般指按照具有武裝性質的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在警察機關中行使警察職權,履行警察職責的國家公職人員。
警察的職能是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防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壹切違法犯罪分子。警察是國家實現管理的重要國家機器,實現統治階級統治的重要工具。實際上警察職能的體現,就是統治階級意誌的具體實現,所以警察是階級社會的產物。
警察的作用就是警察的行為在保衛國家安全和維護社會秩序中的具體體現。警察的作用是由警察在國家中的法律地位和性質決定的,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意誌的忠實執行者和捍衛者。
警察的性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警察是國家政權的組成部分。警察是統治階級實現專政的重要工具之壹,是按照統治階級的意誌和利益,依靠暴力、強制和特殊的手段維護社會秩序和國家安全的武裝性質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2、警察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警察是壹種有組織的專政職能工具,警察的職責確定警察承擔著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保衛工作;
3、警察活動是依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警察依法實施的壹切活動體現著統治階級的意誌,警察的行為是國家行為。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壹條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