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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回單能作為法院判決賠償金的依據嗎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證據包括電子數據。因此查證屬實的電子回單,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確認電子證據的客觀真實性,是法庭能否采納的關鍵。  壹、電子合同與原件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合同簽署主體進行了實名認證,並且具有防篡改、防抵賴的功能。則簽署的電子合同為真實有效,具有與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微信往來都可作“電子證據”

如果雙方沒有正式簽訂書面合同,而協商、轉賬等均在微信上完成的。則微信截圖、網上銀行電子回單、物流單和網上查詢單等都可以作為證據。

  三、確認電子證據的客觀真實性是關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六條 :

1、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2、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3、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符合法律要求的電子證據才具有強有力的法律效力。證據要被法院支持,要滿足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法院對電子證據的采信相對比較謹慎,主要原因是電子證據容易被篡改。要收集到被法院認可的電子證據難度也是非常大。電子證據很容易由於生成、收集環節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而導致不合法,進而被法院排除。目前來說以公證形式對電子數據進行直觀和形式固定是相對保險的做法,壹旦需要訴至法院或仲裁,也容易得到法院和仲裁的認可。